项目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A、厂房B和厂房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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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A、厂房B和厂房C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A、厂房B和厂房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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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1958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坪山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A、厂房B和厂房C( (略) 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 (略) 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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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粤(2016)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目前用途 | 厂房及办公 | |
标的状态 | 租赁中 | 建筑面积(㎡) | *.56 | |
使用年限 | 50年,从2008年11月10日至2058年11月9日止 | 已用年限 | 15年 | |
资产概况 | 1.资 (略) 坪山区工业区坪山镇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宗地编号:G*-0102;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该块土地于2008年11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使用期限50年,从2008年11月10日至2058年11月9日止;厂房建筑物于2010年通过自建方式取得。坪山工业园共有4栋建筑物。 3.资产占地面积:*平方米。 4.资产合计建筑面积:*.56平方米,其中: 厂房A面积:*.68平方米(8层); 厂房B面积:*.91平方米(8层); 厂房C面积:*.87平方米(8层); 办公楼面积:4080.1平方米(5层)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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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是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根据该房产宗地编号G*-0102号《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记载: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58年11月9日止,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政府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政府无偿取得,权利人承诺于2058年11月9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无偿移交给政府;权利人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经批准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相关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该用地剩余年限为34.86年。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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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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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8时至18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刘长雄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准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中的4059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中的半导体光电器件; (2)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从事半导体光电器件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有符合该地块项目准入条件的具体项目; (5)项目总投资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拟建项目符合 (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对应的行业相关指标; (7) (略) 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拟 (略) 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证。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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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