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 (略) 废旧玻璃
制品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5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废旧玻璃制品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租赁洛阳金 (略) 厂房),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9.05万元。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处理8万吨废旧加胶光伏玻璃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放的含盐废水一并经管网进入厂区总排口,出口浓度应满足北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真空炉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的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抛光、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涉炉窑排放差异化管控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绩效先进性指标相关要求。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空压机、滚筒抛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铝边框、增透膜(纳米SiO2)、硅晶体片、焊带、背板材料(塑料)、EVA、废接线盒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安全处理。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2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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