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 (略) :
你单位委托广西 (略) 编写的《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 (略) 行政审批局已于**日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核准的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2〕1号)对项目进行核准。本次报批的项目为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的4座垃圾压缩转运站,分别是:藤州镇1#压缩转运站(110度58分21.813秒,23度22分31.225秒);藤州镇2#压缩转运站(110度54分56.537秒,23 度21分53.057秒);金鸡镇压缩转运站(110度50分24.973秒,23度16分42.729秒);太平镇压缩转运站(110度41分48.8144秒,23度38分33.281秒)。
藤州镇1#压缩转运站总用地面积1885.45m2,总建筑面积376.96m2,日转运能力150吨;藤州镇2#压缩转运站总用地面积2113.54m2,总建筑面积203m2,日转运能力200吨;金鸡镇压缩转运站总用地面积2457.17m2,总建筑面积 203m2,日转运能力200吨;太平镇压缩转运站总用地面积1976.4m2,总建筑面积 317.25m2,日转运能力300吨。
本项目4座压缩转运站总投资1544.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6.52万元,占总投资的9.49%。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三、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好《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藤州镇1#压缩转运站卸料、压缩产生的废气采用植物液喷淋除臭系统处理;藤州镇2#压缩转运站、金鸡镇压缩转运站、太平镇压缩转运站的卸料和压缩废气经过各自的1套植物液喷淋除臭系统和1套负压抽风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个压缩转运站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各转运站的生活污水、渗滤液和冲洗废水在站内的渗滤液收集池暂存,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建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
(三)落实隔音、消声、减振等噪声治理措施,并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和4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固废要进行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直接在转运站内处理;渗滤液收集池的污泥、负压抽风除臭系统产生的污泥和废活性炭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我局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七、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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