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 (略)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单》后, (略) 存在“1月4日、23-24日、26-29日颗粒物日均值超过超低排放标准,浓度在10.03-13.22毫克/立方米之间;1月19日、21-2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过超低排放标准,浓度在46.14-228.39毫克/立方米之间;1月20日二氧化硫超过火电排放标准,浓度值为369.67毫克/立方米”的违法线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 (略) 1月4日、5日、8日、9日、17日、23日、24日、26日-31日、2月1日-10日共23天的颗粒物日均值,1月18日、22日、23日,1月31日、2月1日-9日共13天的二氧化硫日均值和2月4日-6日共3天的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企业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但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略) 生 (略)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相关 (略) 生态环境厅致函请示。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甘环函〔2023〕120号)“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只适用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对企业未履行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情形,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可采用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督促整改”, (略) 上述时段大气污染物日均值超过企业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但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另查,该供热公司1月19日-21日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分别为228.391mg/m3、369.669mg/m3、216.466mg/m3。
【查处情况】
该供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第一次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略)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在规定的期限内,该供热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其进行了复核,依法召开了第二次集体审议, (略) 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因子只涉及二氧化硫一种,且超标持续时间较短,对环境危害程度较低。 (略) 陈述申辩正在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之规定, (略) 生态环 (略) 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为适应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监管模式,执法中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查处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法治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认真执行“两轻一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的空间。
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有关法定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召开企业批评教育约谈会议,现场向企业发放宣传手册,进行普法宣传,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帮扶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
三、本案例是通过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并形成处罚案件的。充分运用自动监测、电力监控、无人机巡查、电子督办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进而实现监管执法效能最大化。
2.陇西县某单位“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 日, (略) 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新增DSA项目开展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手术室、楼梯间、休息室及敷料室进行拆除改造,改造面积约190平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2年版)计算,将面临最低14.6万元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属正面清单企业,且近2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也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该案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以及《 (略)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略) 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版)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实施轻微、首违不罚,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效果,给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事业单位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