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 (略) 鸿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11-17至2023-11-2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
联系电话: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鸿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鼎湖区莲花镇40区布 (略) 西北方向约150米处厂房 |
建设单位 | (略) 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前身为广东 (略) 新型绿色建材生产项目,由于广东 (略) 经营不善,将整个项目内的设备出售 (略) 鸿 (略) 并新增部分工序。主要建设内容为通过废矿渣、石粉加工成为矿粉和粉煤灰,年产矿粉30万吨、粉煤灰30万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 措施: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自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原料入库和罐车外运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研磨、鼓风烘干和布袋收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物、氮氧化物)合并排放,其中,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以研磨、鼓风烘干和布袋收集工序产生的为主),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的相关要求。 措施:研磨、鼓风烘干和布袋收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颗粒物通过原料堆场为半封闭式,且建设单位拟在卸料作业中进行喷淋降尘,同时加强厂区通风和地面清扫的方式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西南、西北、东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4类标准。 措施:合理布局,重视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牺牲材料、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时间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