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镇立鹏家禽养殖场:
根据你养殖场报来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我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经济发展和 (略) 和、镇 (略) 部门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办理要求,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土地复垦及时限等,与*东村委、经营者协商后签订了用地协议。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略)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屋镇立鹏家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东村集体土地共计0.8625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8625亩(农用地0.8625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辅助设施用地0亩(农用地0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期限截至2034年3月1日。
经过研究,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 (略) ,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协议内容齐全,同意项目备案,请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未经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灵山县*屋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