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略) 暗涵(方渠)系统化综合整治工程(张槎、 (略) )1标段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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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略) 暗涵(方渠)系统化综合整治工程(张槎、 (略) )1标段施工 |
公告性质 | 其他 |
(略) 暗涵(方渠)系统化综合整治工程(张槎、 (略) )1标段施工第 1 次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2-*-2024-0010-03
项目名称: (略) 暗涵(方渠)系统化综合整治工程(张槎、 (略) )1标段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12月6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
一、 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第 8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30(元)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98(元) |
2、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条款“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第 13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计算方法: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30元。其中:人工费¥/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68 元,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暂估价¥ / 元,暂列金额为¥ / 元。 | 计算方法: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98元。其中:人工费¥*.92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3元,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暂估价¥/元,暂列金额为¥/元。 |
3、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0条款“风险控制价”第 13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设置,风险控制价为:*.21 (元) | ?设置,风险控制价为:*.33(元) |
4、现就《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1条款“(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 64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3)承包人或分包单位需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 | 3)承包人需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 |
5、现就《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5条款“分包”第 67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和专业工程、劳务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但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资质的,须将该专项工程分包。拟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符合对应行 (略) 的相关要求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施工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并且符合对应行 (略) 的相关要求。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30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类似业绩、合同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若承包或分包人的成果在返工一次后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单位,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作为承包人索赔的理由。 (3)签订分包合同后3天内,承包人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分包合同复印件(承包人盖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4)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按分包工程合同价款5‰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发包人有权指导检查承包人就专业分包部分的有关分包工作,对承包人提出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因专业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专业分包人。承包人需在分包合同内设置相应的条款。 (6)承包人中标并不代表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投标时分包计划。承包人应按第4.3条规定提交项目分包计划给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未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如承包人拒绝及时纠正,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款5‰的标准对 (略) 以违约金。对于分包工作,分包人不能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指令进行实施、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连续两次整改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分包工作进行单独发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款项从合同款项中扣除。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一般情况下,分包工作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并且要求承包人承担额外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工程量鉴定费、造价咨询费等)。 (2)承包人需保证将款项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分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作价款,并在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3.5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6、现就《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8.3条款“其他保险”第 85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18.3 其他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①承包人应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费用于工程结算时按实结算,如实际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时, 按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结算。如本项目中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统一缴纳。 | 18.3 其他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①承包人应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费用于工程结算时按实结算,如实际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时, 按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结算。 |
7、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重新发布,以本“澄清修改文件”发布的为准。
二、其他说明
(1)本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未 改变 。
(4)本“澄清修改文件”共 4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 (略) (略) 盈浩 (略) |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中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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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 2024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