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 2.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根据其分工提供):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设计、施工资质要求: 2.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资质; 2.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人员资格要求: 3.1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方拟派人员):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证明; 3.2拟派项目经理要求(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方拟派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证明,且现阶段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承诺函); 注: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不可重复。 4.企业业绩要求: 4.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方的成员)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 4.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方的成员)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 注:类似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指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办公楼等)或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筑等)或旅游建筑(包括酒店、娱乐场所等)或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或通信建筑(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用房)或公共交通建筑(包括高铁站、地铁、机场等) (略) 综合体项目(含写字楼、商业、酒店、住宅)的建筑工程。 5.财务要求(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按成立年度计算,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6.信誉要求: 6.1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未发生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拟派设计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6.2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6.3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设计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有失信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网站查询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打印页需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6.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注:提供投标人(或联合体双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相关信息)。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最多不超过 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方,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2联合体协议书需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7.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负责招标文件的下载、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文件相关资料;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