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酚伦 (略) :
经查,你公司在2011年5月17日的登记过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吴钢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吴钢的询问笔录、承诺书、申请书、 (略) (略) 西溪派出所出具的二代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浙大中心[2024]文鉴字第141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略) 2011年5月17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吴纲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盖章)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