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河南鑫昌新 (略) ( (略) 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4年1月10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郑州 (略) 对鑫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01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 (略) (略) (略) (以下简 (略) )审理。2024年2月6日, (略) 作出(2024)豫0106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正臻律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1月22日9时,管理人组织召开河南鑫昌新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河南鑫昌新 (略) 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25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应到会25名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总额为92,#;出席会议的共25名债权人,实到人数占应到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2,#,出席会议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14.14%。
出资人组12人,出资额为#万元,实际持股比例100%。出资人全部出席本次会议。
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根据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及《表决规则》,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立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组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5:00。 (略) 郑州分行由于内部审批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于2024年11月2 (略) (略) (略) 和管理人递交《申请》,申请延长投票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15:00。2024年12月23日,管理人收到 (略) 郑州分行的表决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担保债权组担保债权组有1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为13,#。该名债权人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投赞成票人数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有1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为#。该名债权人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投赞成票人数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有25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为91,#。25名债权人出席会议,21名债权人投赞成票,2名债权人投反对票,2名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决意 (略) 及管理人提出延期表决申请。根据《表决规则》,经管理人敦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决意见又未申请延期表决的视为同意,因此,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92%;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8,#,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5.38%;表决反对的有2名,所代表债权额为2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出资人组
有表决权的12名出资人均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1名投反对票,11名投同意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1.67%,表决同意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99.73%。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河南鑫昌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