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名称
建 (略) 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 (略) 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自2024年9月23日起, (略) (略) (略) 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拆除工程需在开工前编制建 (略) 理方案并报备案;已开工的工程已经办理建 (略) 置核准的,按照核 (略) 理建筑垃圾,核准有效期届满后, (略) 理建筑垃圾的,应编制建 (略) 理方案并报备案;未办理建 (略) 置核准的, (略) 理建筑垃圾前编制建 (略) 理方案并报备案。
四、备案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拆除单位
五、受理部门
(略) (略) 管理综合 (略)
六、联系方式
(略) (略) 怡苑 (略) (略) 管理综合 (略) 305、306房间,联系电话:0315-(略)
七、受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
(一)建 (略) 理方案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三)****建 (略) 理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
九、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从事建设工程和拆除单位应当编制建 (略) 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开工前申请建 (略) 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 (略) 理方案需调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拆除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 (略) 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相关提示:
相关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建 (略) 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2022年版)》《河北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手册(试行)》《设计文件及图纸》
相关概念。建筑垃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①工程渣土: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②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水泥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③工程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④拆除垃圾: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⑤装饰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