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1 14:46
项目名称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之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园D2号楼商业房产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FC*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略) 凤鸣大道以东,黄山路以西,汉江路以南江之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园D2#楼。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 | 13,978.68平方米 | 套内建筑面积 | /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分摊面积3,920.26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54年02月11日止 | |||
权利性质 | 出让/自建房 | 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商业 |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所在层数 | -1-12层/13层 | |||
房屋现状 | 房屋户型 | / | 房屋朝向 | / | ||
租赁情况 | 租赁状态,租赁期至2038年3月31日止 | 装修情况 | 已装修 | |||
抵押情况 | 无 | 配备电梯 | 电梯2部 | |||
欠费情况 | /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 | |||||
其他情况 | 1、转让标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皖(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转让标的建筑面积13,978.68平方米,其中-102、-103为生活泵房,-104为配电房,建筑面积243.35平方米;-101为车库,建筑面积2,435.07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2,430.55平方米;101、101复式,301-301复式九为商业,102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11,300.26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为1,489.71平方米。 3、转让标的通水、通电,钢筋混凝土结构,已装修。 4、本次转让标为租赁状态,承租方对转让标的进行了整体内外装饰装修及水电管网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单独出资,本次评估设定的建筑物实物状态为毛坯,本次承租方对转让标的进行的整体内外装饰装修、水电管网改造工程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35,505,847.00元(不含装饰装修价值),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价为人民币33,450,981.00元;分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人民币2,054,866.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8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35,505,9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N 注册地址: (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海松 企业类型: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 (略) 江 (略) )拟公开转让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之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园D2号楼商业房产,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之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园D2号楼商业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受让本次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查勘确认单》。 (2)本次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方已签订的仍在租赁期内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在产权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3)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取得转让方出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发布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在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用途、类型、质量、外观、结构、消防、面积、租赁、水电、权证情况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为租赁状态,承租方对转让标的进行了整体内外装饰装修及水电管网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单独出资,本次评估设定的建筑物实物状态为毛坯,本次承租方对转让标的装修、改造的装饰装修物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本次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方已签订的仍在租赁期内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在产权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面积以权证登记为准,如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转让价款。 6、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及物业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及物业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35,505,9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8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之南新能源产业集聚园D2号楼商业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江 (略)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