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 |
标的名称 | 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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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2SC* | 挂牌价格 | 1,333.0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0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2-2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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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1.构筑物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构筑物共计63项,为*醛装置土建工程、*醛装置管廊架、盐水池等,于 2009 年间建成。截止评估基准日构筑物目前处于待拆除状态。具体范围,已现场踏勘为准。 2.设备及管道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共计300项,主要为*醛生产装置、硫铵生产装置、除氨塔、搅拌设备、调节阀、篮式过滤器、循环泵、不锈钢管材、不锈钢槽罐等,截止评估基准日设备及管道己停用10年以上,部分灭失或不完整,目前处于待拆除状态。具体范围,以现场踏勘为准。 3.电子设备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共计100项,主要为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己经不能再继续使用,处于待处置状态。部分设备已灭失,已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4.车辆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共计2项,原有车辆电动三轮车已灭失,评估值为零,无法交付。 5.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19项,评估值为零,不予交付。 6.专利费用共3项,评估值为零,不予交付。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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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333.03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资产处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转让标的物实际范围以意向受让方踏勘实物时的现状为准;转让的标的物是四川 (略) 内地平面±0以上(不涉及地下部分的拆除)的亚氨基二*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中的实物资产。油漆标注的拆除标识为处置范围,油漆及挂牌标注的保留标识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2、本次转让标的按意向受让方查看现场时实物资产的现状转让,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3、报名前,意向受让方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自行在西南联交所网站下载打印《看货通知》,携带《看货通知》前往现场查证,若无西南联交所出具的《看货通知》,则转让方拒绝查勘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根据转让资产范围的标识分界点查证标的物,对照《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实地查看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以及确认《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意向受让方需凭转受双方盖章签字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签字的《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在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4、本次转让标的仅限定于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纳入评估的禾浦化工亚氨基二*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等现场现状的实物资产,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状,对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状所作出的说明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任何保证。转让方根据受让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按意向受让方踏勘现场实物时的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 5、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必须全部完成标的物的拆除、搬迁、装车运输等所有转移工作,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由于转让方曾是化工生产企业,虽然已对标的物中的介质进行了清除和置换,但仍有可能存在少量化学品等残留物,因此受让方在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迁、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并依法依规转移,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有毒有害、易腐蚀、危化品等废弃物,受让方必须按国家环保要求合法合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7、转让方对标的资料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场实物状况以及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全部瑕疵等综合因素及拆除和处理成本,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8、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单签收,签收后即视为移交完毕,此后一切安全、环保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9、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要签署《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处置拆除安全、环保协议》。受让方拆除转让标的物应具备或聘请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队*对标的物进行拆除和搬迁,拆除现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述相关资质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交转让方留存。受让方必须对拆除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拆除工程安全方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备案,备案后的资料需向转让方提交一份。转让方向受让方办理“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受让方履行完国家和当地政府安全、环保规定的相关手续后方能进场施工。受让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拆除工作的现场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和监护,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 a、在入场进行装置拆除作业前5个工作日,受让方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防治技术规定(试行)》、《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651号)、《 (略)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青安办〔202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方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略) 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高管委备案,受让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装置拆除活动中,受让方必须安全处置装置内遗留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b、组织参与项目作业人员到转让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受让方作为“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拆除的安全环保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转让方有关安全环保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违章作业;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意外风险保险和合格的防护用品等,所有意外风险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一概与转让方无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新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时应立即向转让方报告,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所招用的分包商(或协作单位),应经转让方书面认可,并具备承担相应项目的施工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承担对招用的分包商(或协作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上述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转让方留存。 c、受让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合同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人对合同区域、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合同区域、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转让方消防安全部门的监督。 受让方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杜绝消防违章。受让方要负责组织员工参与初期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严肃查处现场施工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 10、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之日起120个日历日内,完成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若受让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除、拆迁、清场工作,受让方工作人员必须在到期之日的次日,全部自动离场,受让方所有的作业机具设备必须全部撤离,受让方购得但未拆除、搬迁或运离现场的资产均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但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11、标的物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垃圾和废弃物的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水、电、气费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因施工作业对转让方的设备、设施、绿化等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12、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涉及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3、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施工作业前)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额的20%,履约保证金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1.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全部转让标的物的提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认可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利息)。 2.受让方支付的上述履约保证金(含安全、环保风险保证金),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消防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对周边相邻权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除按照国家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拆除安全、环保协议》相关条款的责任约定以及四川 (略) 的有关规定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应由受让方补充赔偿给转让方。 3.受让方如未在进场施工之日起120个日历日内,完成四川 (略) 拟处置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因受让方原因延误了拆迁进程,则上述履约保证金(成交额的20%〕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即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1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以及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5、其他事项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和安全环保协议,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16、特别注意:转让方所处置的资产,因停运时间太长,《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亚氨基二乙腈生产装置及配套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中,部分资产存在灭失、与保留资产无法拆割或为费用、专利等,无法交付,具体处置范围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17、看货联系人:向量电话:*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12-2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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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