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不含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与人防工程许可合并办理)(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省政府规章】《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申报要求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已经审批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已在政务网上提报材料,不用再提供材料。
五、批准流程
受理-审查-许可
六、受理窗口
(略) 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理窗口电话:0635-*;0635-*
业务咨询电话:0635-*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冠县政务服务网(http://**)
十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6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