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东张水库饮用水水质,提高群众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张水库及周边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库管控线、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限制要素分布情况,经市十八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划定管控范围150.46平方公里。现通告如下:
一、当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时,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新、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
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肥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肥料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东张水库及周边限制要素分布图
(三)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水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张水库及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图
二、当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时,除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禁止围垦河道、滩地或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六)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禁止修建墓地;
(八)严禁使用农药,不得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当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时,除第一、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控范围内,在满足上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涉及以下各类要素时,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当涉及水库管控线时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3.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4.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5.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侵占土地和水域;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在水库内炸鱼、毒鱼、电鱼;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砍伐防护林木;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东张水库及周边水库管控线分布图
(二)当涉及湿地时
1.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禁止填埋自然湿地,采砂、采矿、取土或修筑设施;
3.禁止过度放牧或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4.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东张水库及周边湿地分布图
(三)当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
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四)当涉及生态公益林时
1.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2.禁止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采挖林木(树兜)、放牧;
东张水库及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3.禁止修建坟墓;
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5.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6.禁止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当涉及风景名胜区时: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东张水库及周边生态公益林分布图
3.禁止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4.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5.禁止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建造佛像、神像;
6.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7.禁止乱扔垃圾;
8.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9.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
10.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11.在其他景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扩建,城乡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定的审批程序。
东张水库及周边风景名胜区分布图
(六)当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时
1.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6.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东张水库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
为切实提升东张水库饮用水水质,提高群众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张水库及周边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库管控线、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限制要素分布情况,经市十八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划定管控范围150.46平方公里。现通告如下:
一、当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时,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新、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
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肥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肥料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东张水库及周边限制要素分布图
(三)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水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张水库及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图
二、当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时,除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禁止围垦河道、滩地或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六)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禁止修建墓地;
(八)严禁使用农药,不得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当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时,除第一、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控范围内,在满足上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涉及以下各类要素时,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当涉及水库管控线时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3.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4.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5.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侵占土地和水域;兴建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开渠、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损毁、破坏、盗窃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在水库内炸鱼、毒鱼、电鱼;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砍伐防护林木;其他有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东张水库及周边水库管控线分布图
(二)当涉及湿地时
1.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禁止填埋自然湿地,采砂、采矿、取土或修筑设施;
3.禁止过度放牧或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4.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东张水库及周边湿地分布图
(三)当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
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四)当涉及生态公益林时
1.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2.禁止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采挖林木(树兜)、放牧;
东张水库及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3.禁止修建坟墓;
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5.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6.禁止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当涉及风景名胜区时: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东张水库及周边生态公益林分布图
3.禁止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4.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5.禁止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建造佛像、神像;
6.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7.禁止乱扔垃圾;
8.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9.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
10.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11.在其他景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扩建,城乡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定的审批程序。
东张水库及周边风景名胜区分布图
(六)当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时
1.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6.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东张水库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