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兴国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兴国县人民政府动态信息通知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
通讯地址:兴国县行政审批局(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653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2024-3-12 | 兴行审投资字〔2024〕??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