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项目:珲春吉星能源储备中转站项目
公示时间:2024年1月5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3-*(项目审批科)
地址:政务大厅二楼环保窗口
邮编:*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以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珲春吉星能源储备中转站项目 | 地点位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通海路西侧。 | 珲 (略) | 吉林岚景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 项目为新建项目。地点位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通海路西侧。总用地面积33226.79㎡,设置5台100m3LPG储罐,年销售 LPG 气量约为 7200t,10台150m3LNG储罐,年销售 LNG气量约为 36000t。项目总投资10310.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输送至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燃烧废气由8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限值。LNG、LPG卸车过程废气和LNG储罐蒸发废气无组织形式排放,LNG储罐调压过程经 10 m高放散管集中排放。厂区内VO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标准值。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声能够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液化气残液收集后由槽车运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 项目前期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