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7 10:48
项目名称 | 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1月23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交付地点 | (略) 东至县昭潭镇营桥村砂石堆场。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标的系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河道清淤疏浚总长18.445公里,起点为湾坑桥、终点为水村,涉及黎痕河(水村-中洲段)及石城河(双龙-宋阳段),主要为建筑用砂石(卵石、砾石等),总量约115.4万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品质、含泥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资产处置事宜涉及的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产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23)第42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43,850,70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月10日 | ||||||
评估机构 | 铜陵华诚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43,850,7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E 机构地址:东至县泥溪镇隐东路1号 负责人:石建东 机构性质:机关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拟公开转让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目前已分期开工,计划于2026年12月底完工,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受让方须在工程施工期内,自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并在转让方指定的堆场开始装载、清运转让标的(每年6月至9月为龙泉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 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转让标的过磅称重最终累计计重数量经转受双方签字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补,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勘查确认单》。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0元,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及超载超限事故,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石料(或矿石/砂(沙)石/非金属矿/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具体装载、清运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堆场,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自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开始装载、清运之日起,转让方运至堆场的砂石料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受让方自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指定的堆场开始装载、清运转让标的(每年6月至9月为龙泉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服从堆场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堆场现场堆堵,不得在堆场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的地点过磅,过磅后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交付地点、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目前已分期开工,计划于2026年12月底完工,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受让方须在工程施工期内,自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指定的堆场开始装载、清运转让标的(每年6月至9月为龙泉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堆场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已自行勘查本次转让标的所在堆场及周边的运输道路情况,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堆场,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7、意向受让方承诺:过磅时,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转让标的,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堆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装载、清运不及时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每次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指定的堆场开始装载、清运转让标的(每年6月至9月为龙泉河汛期,禁止采沙、运沙等相关作业;具体汛期时间以防汛主管部门发布通知为准),服从堆场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堆场现场堆堵,不得在堆场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5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5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资产处置事宜涉及的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产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23)第42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5、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43,850,7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东至龙泉河流域(泥溪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