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 53号)精神,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 (略) 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增强全区住房保障能力, (略) 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因地制宜推动发展
(一)科学确定发展目标
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乡镇、街道或产业园区要摸清属地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因地制宜,向松山区政府提出建设需求,并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设意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 (略) 、自治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选择发展方式
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房源资源,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落实落细支持政策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联营或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由土地。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和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必须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 (略) 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合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对于新增住宅用地,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松山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
(五)切实降低税费负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六)积极引导多方参与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略) 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改建、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优化户型面积标准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50-70㎡/户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35-50㎡/户为主,建设标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水、电、气、暖、路、通信、 (略) 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职工居住问题。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八)严格项目审查认定
1、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需持以下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1)书面申请;
(2)国有建设用地提供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3)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6)运营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2、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需持以下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7)运营方案;
(8)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松山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查建设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及部门职责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联合审查意见出具项目认定书。凭项目认定书纳入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九)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允许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五、严格运营过程监管
(十)明确保障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松山区城区及产业园区内符 (略) 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包括当地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从业人员)、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家庭应符合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 23周岁以上(新就业大学生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单位证明),能够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出具的居住满1年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当地住房(含商业用房、车库,以产权登记为准);
4、个人及家庭成员未租赁或者购买当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6、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享受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7、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持有用人单位为其在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年或1年以上)或个人所得税连续 6个月的单据(申请报名当年或前一年);
8、申请人及家 (略) 或是公司法人及股东的;
9、原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证明材料等。
(十一)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不同的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根据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略低于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费、水电、采暖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或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 (略) 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
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的与其他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十二)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法定程序 (略) 强制执行。
1、动态审核制度。在租赁期间,对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设立公司等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需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有关费用。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1)虚报隐瞒户籍、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装修改变住房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或闲置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5)家庭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处在征收补偿安置过渡期间的;
(6)因工作调动,不在当地工作的;
(7)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的;
(8)其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松山区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房屋租赁动态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十四)落实属地责任
松山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指导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本实施细则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以及租金具体标准等相关实施细则。面向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区发展改革委、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