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宝清县人力资源和 (略) 办公室。联系人:王金松?联系方式:0469-#电子邮件接收地址:*@*26.com信件邮寄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136号106室?宝清县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第六条? (略) 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同时,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1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一)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自行决定。此前参加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此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予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 (略) 的。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即谁是项目建设单位由谁负责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130%标准执行。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的待遇标准。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第二十条?被征地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第二十二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以同时领取两项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 (略) 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略) 理。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