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环评〔2023〕37号
关于安徽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达智能年产千套新能源汽车智能换电站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定达智能年产千套新能源汽车智能换电站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 (略) 定达智能年产千套新能源汽车智能换电站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公麟路与中兴路交口向北100米,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占地面积33285.12平方米,建筑面积23774.4平方米。金属结构件主要生产工艺为:将钢板通过切割下料、组立矫正、焊接、打磨、抛丸、喷漆、烘干、检验、包装入库等工序加工;新能源智能汽车换电站主要生产工艺为:将矩形钢板、方形钢材通过切割下料、车铣钻等机加工、焊接、打磨、喷漆、烘干、产品组装、检测等工序加工,可实现年产1000套新能源汽车智能换电站和2万吨金属结构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和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 (略) 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切割废气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打磨粉尘经移动式脉冲滤筒除尘机处理;抛丸粉尘经收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设置专用密闭房,涂装废气经负压收集+纸盒(滤芯)过滤+化学纤维棉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粉尘排放满足企业报送的环评文本中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废矿物油桶、废活性炭、废纸盒、过滤棉、漆渣、废水性漆桶、含油金属屑、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钢丸、金属边角料、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抛丸机、切割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噪声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材料及泥土外运,避免夜间作业,尽可能减少开挖面,严防水土流失,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6. 项目单位须严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烟(粉)尘:0.554吨/年、VOCs:0.482吨/年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3年7月27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