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的通知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保亭供电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略) 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批后管理申报工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规划监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和核实等规划管理活动,包括放线、±0.00验线、封顶核验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县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指南》。
第四条规划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批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规模不小于*平方米的项目,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在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内容的情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须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规划批后公示牌的完整性。
第七条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场地平整完毕,工程动工建设前,需到规划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放线手续。规划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八条规划监管部门对放线成果予以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 (略) 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对放线合格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后,并及时录入工程 (略) 。
第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需向规划监管部门申请办理±0.00验线手续。规划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验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条±0.00验线核验的主要内容:放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和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对规划验线合格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到封顶后,需向规划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封顶核验手续。规划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验。
第十二条封顶核验的主要内容:建筑单体平面、层数、屋顶造型等。对封顶核验合格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对核验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测绘单位将测量成果(包括竣工测量图和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书)报送规划监管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测量成果主要核查如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
(三)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工程是否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四)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项目,如物业管理用房、垃圾站、公厕、太阳能集热系统、派出所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
规划监管部门将核查意见汇总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可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不符合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个人)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为:
(一)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色彩;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建的配套设施实施情况;
(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四)缴纳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验收主管部门意见受理联合验收材料,对未取得验收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属于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监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须经申请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包括地下室〉己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建设竣工;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
(三)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依法缴纳相关规费后,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于2022年9月5日发布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