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 (略)
法定代表人:刘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77DA03F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电厂内
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新 (略) 若羌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 (略) 若羌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新 (略) 现场负责人孙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建议改成:“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8月2日对新 (略) 现场负责人孙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新 (略) 若羌县混凝土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新 (略) 现场负责人孙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新 (略)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宁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新 (略) 现场负责人孙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新 (略) 现场负责人孙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关于新 (略) 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实新 (略) 若羌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5.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和期限。你单位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参照《新疆生 (略) 裁量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新 (略) 若羌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 (略) 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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