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琼中段)第一次补充用地征收(收回)土地工作的通知
各岗室、村(居)委会、镇属机关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琼中段)第一次补充用地征收(收回)土地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为保障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琼中段)第一
次补充用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关于商请启动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琼中段)第一次补充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函》(海路项管函〔2024〕89号)文件要求,拟征收(收回) (略) 内4.5011公顷土地用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琼中段)第一次补充用地建设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和《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琼中府办〔2015〕72号)规定执行。
(三)收回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105号)规定执行。
三、由营根镇人民政府、海南天然 (略) 加钗分公司、海南加钗投资 (略)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收回)工作。
特此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