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对“一红一绿”商标侵权、医疗机构商业贿赂、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在全县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为更好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民生领域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东县某食品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恩施州局开展2022“恩施玉露”、“利川红”等重点商标保护铁拳行动》进行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印有“恩施玉露”商标的空铁盒、纸质空礼品盒及散装茶叶,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自行分装的方式使用“恩施玉露”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印有“恩施玉露”商标的空铁盒并处罚款。
案例二:巴东县野三关镇某口腔诊所违法发布户外医疗广告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 (略) 广监中心2022年监测数据清单(户外)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对巴东县野三关镇的医疗服务类广告“健齿口腔”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发函巴东县卫生健康局协查,确认当事人在发布上述户外广告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巴东县某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8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东县某电器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并委托山东腾翔 (略) 检验,该产品的燃气导管、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雷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雷某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开展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并委托山东腾翔 (略) 检测,该产品结构项目(调压器未封固可改变状态、无呼吸孔、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巴东县某商贸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东县野三关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鹿茸血酒,未标注生产日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鹿茸血酒系其朋友黄某**日要求代售,共计23瓶,售价60元/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六:张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鱼头剁椒1瓶、德庄火锅底料6袋、优酸乳7盒、娃哈哈乳酸菌饮品8瓶、好多鱼15盒、毛哥老鸭汤24袋超过保质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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