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略) 设备购置项目、辽宁北方*海 (略) 检测中心项目、 (略) 锅炉改造项目、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撬装罐项目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16日(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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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经济 (略) 民服务中心3楼150窗口
邮 编: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及时间 |
1 | 辽宁北方*海 (略) 检测中心项目 | 营鲅行审〔2023〕6号 2023.2.13 |
2 | (略) 设备购置项目 | 营鲅行审〔2023〕13号 2023.2.23 |
3 | (略) 锅炉改造项目 | 营鲅行审〔2023〕22号 2023.3.14 |
4 | 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撬装罐项目 | 营鲅行审〔2023〕23号 2023.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