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良培村约900平方米茶叶加工厂招租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止时间 | 2024年8月13日10:00—2024年8月19日17:00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说明:本项目公告及相关材料中所称的“转让方”指出租方,“受让方”指承租方,《交易合同》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姓名) | 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良培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
联系人 | *太安 | 联系电话 | 0772-*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集体资产流转方案及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 |
标的信息 | |||
标的名称 | (略) 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良培村约900平方米茶叶加工厂 | 标的坐落 | (略) 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良培村培吉屯 |
面积 | 900平方米 | 租赁用途 | 农产品加工等 |
标的类型 | 资产 | 租赁期限 | 两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
权属类型 | 集体资产 | 权利人 | 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良培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权属证明文件 | 权属证明 | 权证时间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是否存在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 是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及其他描述 | 洋溪乡良培村茶叶加工厂位于三江县洋溪乡良培村培吉屯,建筑面积为900平方米,距离县城45公里,交通便利,水电设施齐全,有茶叶加工设备1套(为全自动生产设备,含烘干机、独立变压器),要用于发展茶叶加工、存放等。 | ||
交易信息 | |||
租金底价 | 人民币*.00元/年 | 交易保证金(元) | 人民币2000元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元) | 人民币*.00元 | 交易服务费 | 按受让申请书约定收取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参与竞价的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特别告知 | 1. 本次出租的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等“相关附件下载”中的有关材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表明已认可并接受前述风险。 2.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且转让方交付标的至受让方时起,该交易价款对应标的的经营权转移至受让方。 3.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和交付,原则上不因实际交付数量差异及品质而调整成交价格。由于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数量及品质与本公告存在差异须调整成交价格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4.标的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受让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他各项补偿由各权利人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享有。 5. 受让方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转让方予以适当协助。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 本次交易行为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7. 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 ||
报名起止时间 | 2024年8月13日10:00至2024年8月19日17:00 | 交易方式 | 加价竞价 |
增价幅度(元/次) | 100元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4年8月13日10:00至2024年8月20日15:30 |
延时竞价起始时间 | 2024年8月20日15:3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价款支付时间及要求 | 1.交易保证金支付:意向受让方须于2024年8月19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至交易中心指定价款划入账户。 2.租金支付:成交首期租金(一年)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价款划入账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后续租金以一年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最后7日前交纳下期租金(后续租金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交易服务费支付:交易中心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无法通过以上方式收取的,则受让方须在交易中心通知交纳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4.履约保证金交纳:受让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价款划入账户 | 户名:三江侗族 (略) (略) 账号:*793 开户行:三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河东支行 | ||
附件下载 | 1.受让申请书.doc 2.授权委托书.doc 3.网络竞价须知.pdf 4.租赁合同范本.doc | ||
三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 |||
报名、技术咨询 | 徐女士 | ||
联系电话 | 0772-* | ||
咨询时间 | 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 ||
监督电话 | / | ||
交易中心地址 | 三江县古宜镇河东开发区观鱼小区(侗乡大道76号) | ||
报名须知 | |||
一、说明 根据《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主体,其制定的交易规则,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参照适用。 二、风险提示 (一)交易标的列示的面积仅供参考。实测面积与公告列示面积若有差异,不调整标的成交价格。 (二)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及“附件下载”中的有关材料, 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向转让方咨询,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并进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和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缺陷),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中心、转让方将有权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置保证金。 (三)意向受让方请务必遵照 (略) (http://**)的《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 (略) 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便交易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四)交易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五)对于与(意向)受让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六)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本交易中心不提供竞价场所。 三、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二)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在报名截止日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申请书》、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交易保证金交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资格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 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三)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四)报名审核: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交易中心说明原因并做退回处理。 四、成交签约和标的交割 (一)成交签约:成交后,受让方凭报名纸质资料前往三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签约手续。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租赁《租赁合同》,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签约地点:三江县古宜镇河东开发区观鱼小区(侗乡大道76号) (二)交割时限:转让方承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因受让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期限不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交割条件:本次交易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受让方凭成交价款转账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五、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一)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岀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在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如该违约情形是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中心扣除各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6.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二)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三)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前,若因转让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受让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受让方不得向交易中心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转让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交易中心无关,受让方仅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