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长水 (略) 绿化带西、 (略) 北地 (略) 长水街道, (略) 绿化带, (略) ,西至规划中小学用地,北 (略) ,根据用地红线图,本地块占地面积约为*.44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北纬30.*°。
本地块原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根据地块规划条件《 (略) 经开区长水 (略) 绿化带西、 (略) 北地块规划条件》(嘉经开规设(2024)字0007号),本地块规划为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2023.11.22),属于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根据人员访谈可知主要用作商 (略) ,考虑涉及人员居住,故本地块从严按照敏感用地进行评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地块60年代西北侧存在一条河流,70年代左右填平(填土来自于河流周边的堤坝土);北侧存在农居,约2014年左右已拆迁;地块东北侧存在一处*鱼塘,于约2014年拆除、平整,填土主要来源于*鱼塘周边的堤坝土及地块北侧农居拆除过程中的弃土;目前地块南侧存在为地块预留的污水井和雨水井,沿线污水井暂未使用;西北侧存在堆土,高约0.5~1.5米,地块内占地面积约1728平方米(来源于北 (略) 开挖的土方,历史上为农田);地块北侧存在一条宽约1米的沟渠,其余区域均种植水稻。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泄漏和污染事故,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原辅助材料的输送管线,不涉及化学品储存或堆放区域,不涉及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9个(包含堆土及对照点)、底泥采样点1个,共送检土壤样品41个(包含4个土壤平行样)、底泥样品2个(包含1个底泥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包含对照点)、地表水采样点1个,共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包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地表水样品2个(包含1个地表水平行样)。分析土壤和底泥样品中的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2018)表1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的有机氯农药(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石油烃,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总铬、锌、氟化物;分析地下水中的GB/T*-2017中表1除放射性以外的1-37项指标、总铬、石油烃、有机氯农药(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磷酸盐、总氮、VOCs、SVOCs(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同时监测水位。分析地表水中的*中表1的基本项目。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浓度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检测因子浓度除铁、锰外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Ш类标准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环保署(EPA)《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Summary Table(TR=1E-06,HQ=1)November2023》中的 Tapwater 标准限值。铁、锰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同时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但监测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因此其主要暴露途径为通过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在上述指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上述污染途径造成的健康风险较小。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中规定的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启动条件,上述地下水样品中的铁、锰超标因子不需要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因此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底泥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样品中检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根据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确定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略) 长水 (略) 绿化带西、 (略) 北地块可作为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主要用作商 (略) 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