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安文招标采购-2024-14 | ||||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环境卫生事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购置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第一批)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津 (略) | ||||
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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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一:事项一: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二:将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三: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应同时考察投标人;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等级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四:将中标 (略) 上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购质疑和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五: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和具体的支付比例,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又引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导致投标人在理解、执行合同及响应采购需求时面临困难,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调查事实: 采购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河南 (略) 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元(人民币),2024年11月13日,在《河南省 (略) 》、《 (略) (略) 》、《 (略) (略) 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2024年11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12月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回复函,并同时在《河南省 (略) 》、《 (略) (略) 》、《 (略) (略) 网》发布了变更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2024年12月20日,投诉人通过邮寄 (略) 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在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后,同日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于12月31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日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和对质疑事项的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现做 (略) 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略)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购[2021]24号)规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应尽可能减少设立主观评审因素,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 本招标文件设置的主观分为15分,符合文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得分且投标报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要求,且按照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招标文件供货及售后方案评分标准已相对细化量化,并且与所提供货物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每个供应商应根据自已的情况来提供供货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审专家有自已的主观判断,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投诉事项二: 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不存在排斥外地投标人,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未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关于投诉事项三: 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不违反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在12月2日的变更公告中按照国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修改了招标文件。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将中标 (略) 上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5.关于投诉事项五: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已明确付款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增加供应商财务风险的情况。付款方式具体内容: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安财购﹝2019﹞8号文件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的规定,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人预付 30% 的合同资金,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财购﹝2022﹞8号文件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付款的规定,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向中标人原则上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50% 的预付款,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中标人持采购人及专家等出具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及中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及具有相关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验收及复验结果通知单》等。经采购人与中标人签字盖章后,作为付款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中已列明了付款方式选项,在供应商中标后签定合同时由双方共同约定,不存在增加供应商财务风险的行为。 六、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2、4、5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于12月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注明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经我单位查明,代理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了质疑人天津 (略) 的质疑函,快递单号顺丰SF#,收件人:王森龙,收件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并且快递于2024年12月3日已由本人签收,并不存在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
(略) (略) (略) | ||||
2025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