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行审发〔2023〕31号
关于印发《库伦旗市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 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现将《 (略) 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场监管局库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7月17日
(略) 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746号)、 (略) 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18号)、《关于印发< (略) 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监联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照多址”登记,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在旗域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 (略) 场主体,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登记申请材料。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照多址”改革主要实施范 (略)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旗域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且不超出其隶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本方案中的“住所”包含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三、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 (略) 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采用“一照多址”方式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对仍选择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要求办理登记。
对已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拟办理迁移登记、 (略) 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四、主要任务
(一)精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只要提交《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附件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办理经营 (略) 场主体,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时只要提交《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附件2)。市场主体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上取消“一照多址”标识。
(二)简化办理流程。 (略) 场主体只需一次性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领取一张在企业“住所”登记事项后标注“一照多址”的营业执照和《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略) 场主体因扩展业务须新增备案经营场所的,可直接办理住所变更后领取营业执照和《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略) 场主体且有分支经营主体,则分支经营主体先办理注销,市场主体再办理住所变更后领取营业执照和《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三)节约办理成本。鼓励、引导申请人采取“一照多址”方式登记,实现申请材料、办理手续的“两个简化”,为企业的扩大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为场所资源集约化利用给予保障。通过进一步简化登记, (略) 场主体准入成本,促进辖区实体经济的更好发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略) 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传送到监管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略) 场主体住所或备案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 (略) 场监管部门 (略) 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略) 场监管局局负责统筹协调“一照多址”改革工作,重点解决企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在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执法及部门间协调配合问题。
库伦旗行政审批局负责推进落实“一照多址”登记工作,做好面向申请人的宣传、指导工作。要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
(二)积极深化改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确认登记、推广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宣传。对“一照多址”改革的相关内容及服务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一照多址”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的相关内容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有相关政策的,以国家、自治区的政策为准。
附件:1.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附件:2.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附件1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须填) |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申请备案经营场所信息 | |||||
详细地址 | |||||
使用权¨自有¨租赁¨其他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申请取消备案经营场所信息 | |||||
详细地址 | |||||
使用权¨自有¨租赁¨其他 | 联系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须填)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须填)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单位依照《 (略) 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申请备案,承诺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件与原件一致,谨对真实性负责,并因填报或提交虚假信息、资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 (略)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使用。
附件2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库经营场所()备字[]号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经营场所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备案。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增设备案的经营场所:
取消备案的经营场所:
备案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印 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 (略) 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 (略) 场主体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