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订的《黄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二0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举行听证会通过,自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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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条件方面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其他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师生出入口30米范围内的;
3.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4.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5.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零售点间距或数量进行设置: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农村地区已形成商业集聚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二)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 (略) 、监狱、看守所、纪念馆、展览馆、 (略) 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四)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物流园区内按门面或摊位每20个设置1零售点,不足2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汽车站、火车站、轮渡码头、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 (略) 校等人口流动大的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区域,按门面或摊位每5个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每100户设1零售点,不足100户可设1个零售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受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限制,同时也不作为新增零售点的参照物,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营业面积在800平米以上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招待所、KTV、酒吧、茶楼、洗浴中心;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守法经营的残疾人、军烈属、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有明确扶助规定的人员,且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划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九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第十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燃气、机油、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中央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黄梅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0年9月1日施行的《黄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