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略) 内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不安全等问题,规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工作, (略) (略) (略) 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实施 (略) 电动自行车智慧充换电站项目,现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略) 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的要求,对项目涉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观山湖区电动自行车智慧充换电站项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示内容》。
此次公示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4日,为期7天。
联系单位: (略) 综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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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电动自行车智慧充换电站项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示内容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公示依据 | |
1 | 公示主体 |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 (略) (略) 综合 (略)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略) 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
2 | 公示内容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 (略) 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 (略) 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项目 | (略) 电动自行车智慧充换电站项目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让方,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范围 | 项目涉及的设备安装点位所占用的公共空间,具体见附表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标准 | 根据《 (略) (略) 综合 (略) (略) 置资产涉及 (略) 电动自行车智慧充换电站项目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恒方正和资评字【2024】第058号)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让方投标报价确定。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万元为竞价下限, (略) 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让方的投标报价为准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期限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为15年 |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方式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 (略) (略) 综合 (略) 签订《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后,由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 (略) (略) 综合 (略) (略) 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