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乌当区禾 (略)
2023年11月2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禾 (略) 销售的“土豆片”“国产香蕉”“苹果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土豆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菌落总数标准值:n=5,c=2,m=10?,M=10?,实测值:*;*;*;* ;*;大肠菌群标准值:n=5,c=2,m=10,M=102,实测值:45;10;20;35;<10),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84)》;“国产香蕉”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57),“苹果蕉”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0),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27、DBJ*30)》,判定该批次的“土豆片”“国产香蕉”“苹果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瓮安鑫林宝食品加工厂购进了40包“土豆片”,进购价为*/包,销售价为*/包;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从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果品区E座14号的胥凤梅处进购10斤“国产香蕉”,进购价为5.2/斤,销售价为*/斤;当天,当事人从花溪区兰永兵水果经营部购进了10.25斤“苹果蕉”,进购价为10元/斤,销售价为*/斤。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总金额为*。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停止从该进货商进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0005号)
二、乌当区欧 (略)
2023年11月2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欧 (略) 经营销售的“芹菜”“红菜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芹菜”*酰*胺磷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2,实测值:0.20),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04)》,判定该批次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红菜椒”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92),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18)》,判定该批次的“红菜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花溪区石板镇地利物流园内果蔬交易大厅A2区7号李江波购进16斤“红菜椒”和16斤“芹菜”,“红菜椒”进购价为5元/斤,销售价为*/斤,销售了11.6斤,损耗4.4斤,销售利润为*;“芹菜”进购价为2元/斤,销售价为*/斤,销售了10.6斤,损耗3.4斤,销售利润为*。上述“芹菜”“红菜椒”销售总收入利润为51.09.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33号)。
三、贵州 (略) (略)
2023年11月2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州 (略) (略) 销售的“鲈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鲈鱼”中氧氟沙星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2,实测值:4.28),并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12)》,判定该批次的“鲈鱼”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从观山湖亮仔水产经营部购进7KG“鲈鱼”,进货价26元/KG,销售价格为37.8/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11号)。
四、 (略) 乌当区优 (略)
2023年11月2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略) 乌当区优 (略) 经营销售的“土豆丝”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土豆丝”菌落总数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2,m=10?,M=10,实测值:*;*;*;*;*),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2,m=10,M=102,实测值:<10;240;320;95;70),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62)》,判定该批次的“土豆丝”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从瓮安鑫林宝食品加工厂购进“上涂牌麻辣土豆丝”30袋,销售单价为12元/袋,销售了24袋,总销售金额为288元。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10号)。
五、贵阳 (略)
2023年11月2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 (略) 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豇豆”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0.018),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0.61),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45)》,判定该批次的“豇豆”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花溪区吴小春蔬菜商经营部购进15斤“豇豆”,销售了13.9斤,损耗1.1斤,进购价为*/斤,销售价格为*/斤,销售总收入利润为*。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31号)。
六、 (略) (略)
2023年10月26日至2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 (略) (略) 销售的“香蕉(精品)”“茄子”“红菜椒”进行了抽样检验,“香蕉(精品)”经检验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9),“茄子”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72),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36、DBJ*33)》,判定该批次的“香蕉(精品)”“茄子”为不合格产品;“红菜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32),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31)》,判定该批次的“红菜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从 (略) 购进139.1KG“香蕉(精品)”,购进单价为6元/KG,销售单价*/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274.2;同日,当事人从贵 (略) 购进10KG“茄子”,购进单价为*/KG,销售单价*/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79.8;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贵州省 (略) 购进10KG“红菜椒”,购进单价为10元/KG,销售单价*/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59.8,三批产品总货值为*。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14号)。
七、 (略) 乌当区富 (略)
2023年11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略) 乌当区富 (略) 销售的“苹果蕉”“豇豆”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苹果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8);该批次的“豇豆”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为0.018),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0.42),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46、DBJ*45)》,判定该批次的“苹果蕉”“豇豆”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从贵阳花溪红磊水果部购进14.5KG“苹果蕉”,购进单价为*/KG,销售单价*/KG,已全部销售;同日,当事人从花溪杨艳蔬菜商经营部购进7KG“豇豆”,购进单价为*/KG,已全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319.8。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09号)。
八、乌当区申修琴剔骨鸭餐饮店
2023年11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申修琴剔骨鸭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汤勺”“木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汤勺”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3)》,判定该批次的“汤勺”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木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4),于2023年11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2)》,判定该批次的“木筷”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当罚〔2023〕1-12-18-1号)。
九、乌当区幺嫂餐饮店
2023年11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幺嫂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汤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2),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4)》,判定该批次的“餐盘”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汤勺”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5)》,判定该批次的“汤勺”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当罚〔2023〕1-12-18-3号)。
十、乌当区宋兆珍水城羊肉粉店
2023年11月2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宋兆珍水城羊肉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粉碗”“消毒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粉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54),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6)》,判定该批次的“粉碗”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消毒筷”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86),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97)》,判定该批次的“粉碗”“消毒筷”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当罚〔2023〕1-12-18-2号)。
十一、贵阳 (略)
2023年12月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 (略) 生产的“遵义鸡蛋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遵义鸡蛋糕”中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指标标准:≦0.5,实测值:0.573),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号)》判定该批次的“遵义鸡蛋糕”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控制生产环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罚〔2024〕0001号)。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