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据《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各乡镇授权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监督等工作,现将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下放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进行公示。

?麻阳苗族自治县乡镇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下放事项清单(居民自建房领域)

授权单位

被授权单位

授权事项

授权事项类型

授权依据

授权权限

麻阳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2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略) 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 (略) 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4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5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6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7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

《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8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9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10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11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12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1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15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16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