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租项目2 (略) (略) (略) (略) 2栋235-2号、 (略) (略) 21号105号车库公开招租项目(项目编号:TTSC-HRB-DU#B)已由 (略) (略) (略) 批准实施。项目已具备招租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租。
1.招租房产概况
1.1招租房产位置:
标段一:位 (略) (略) 2栋235-2号车库。
标段二:位 (略) (略) 21号105号车库。
1.2招租范围及概况:
标段一:该车库位 (略) (略) 2栋235-2号车库,建筑面积43.68平方米,使用面积31.20平方米。该房产证名称为“黑龙江省 (略) ”,与我公司现名称不符。资产属性:存续资产,编号#-#。
标段二:该车库位 (略) (略) 21号105号车库,建筑面积60.20平方米,使用面积43平方米。该房产证名称为“ (略) ”,与我公司现名称不符。资产属性:存续资产,编号#-#。
要求: (略) 现名称“中 (略) (略) (略) ”。
(略) 无房屋设计图,消防验收手续及资料,我公司可向中标人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
1.3租金及租期:
1.3.1标段一: (略) (略) 2栋235-2号车库年租金起租价格为#元/年,(含包烧费、物业费)不含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标段二: (略) (略) 21号105号车库年租金起租价格为#元/年,(含包烧费、物业费)不含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1.3.2租赁期限为3年。
1.3.3起租日:装修期为一个月,装修期出租方不收取租金。装修期后的第一天起,即为起租日。
1.3.4出租方以车库现状对外出租即“裸租”,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支出。
2.承租方资格要求
本次招租对潜在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参与投标:
2.1、报名资格:个人。
2.2、未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中国联通黑名单。
2.3、不可偏离项(不满足则废标):
(1)应答保证金
承租方必须在 (略) 缴纳承租保证金。
承租中选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代理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合同原件、缴纳第一年租金收据、房屋押金收据)齐全后方可退回承租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2)房屋抵押金
租金采用年付方式,合同签订前,承租方需按第一年租金的10%交纳房屋抵押金,向上取整数。合同到期后,出租方接收房产并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房屋抵押金。
(3)房屋租金
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5日内,承租方交纳首年房屋租金,以后每年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交纳下年租金。
(4)装修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按第一年租金的20%交纳装修保证金,向上取整数。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招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装修期为一个月。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整体结构,房屋装修改造后,经我公司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此装修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租方,否则按房损价格扣除。如承租方未按约定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取消承租方中选资格。
(5)车库以“裸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此车库有上水,无下水如承租方需更换上下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涉及的日常管理和车库修缮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方式的投资。承租方所产生的税费、管理费均由承租方负责。
(6)车库招租定位
超市、仓库、办公、存车等;对于娱乐等扰民行业不做招租对象。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扰民的前提下,自行设计装修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车库与住宅 (略) 房产楼上为居民住宅,与居民共为一栋楼,承租方不得影响居民,如影响居民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
牌匾宣传物料等相关手续审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支出
(7)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约定
a、承租方不得转租或部分转租车库,承租方不得与第三方共同 (略) 车库。
b、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前提下,自行设计装修改造,并将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审核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按时交纳承租费用。
c、承租方自行负责牌匾宣传物料等相关手续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
d、承租方根据需要对该房屋增加设施设备,租赁期届满,所增设施、设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该增加设施费用。
e、车库无单独水表,需承租方单独安装水表,按表指数支付所产生的水费。
(8)消防、用电安全
a、承租方负责承 (略) 域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等装修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b、承租方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源设备、设施以及保险装置。
c、出租车库电容量以目前现状为准,承租方需单独安装电表,按表指数结算电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电源、电路进行改造,对用电进行增容,并承担增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租赁期满,对电源、电路改造及电容量增容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资产转移费用。
(9)火灾和安全事件责任
a、房产租赁期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人身伤害等一切安全事故,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等一切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负完全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行政、刑事等责任亦由承租方承担。
b、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房屋内或实施其它有害于房屋安全的行为,尤其注意防火安全,因违反本款给房屋或出租方及其他业户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c、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出租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出租方概不负责。
d、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房屋从事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或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10)其他事项
a、租赁期满承租方交回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