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1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福建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6WRW0A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5379
法定代表人:张端琴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03日对位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 (略) 段有7台挖掘机正在开挖,其中1台在开挖时尾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 (略) 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4年04月0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略) 提供的土石方机械合同协议书,证明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
4、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告知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