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虹 (略) 185号名义1805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虹 (略) 185号名义18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18)虹字不动产权 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9.86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约,租约期限:2022年2月1日—2026年1月31日 租金为每月6800元人民币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房地产 (略) 场价值,该市场价值定义为根据税法规定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交易税费所对应的价值,其中卖方应承担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买方应承担契税、印花税等。 2.委估对象清查时处于出租状态,承租方为杨育儒,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根据《补充协议》,房屋以毛坯状态出租,由承租方自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出租方保证承租方继续租赁至少一个周期(两年),租金涨幅为每两年上涨5%。因承租方退租,出租方不予补偿装修费用,因出租房退租,出租方不予补偿装修费用,因出租方退租,出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退还押金并补偿承租方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整,租赁期每满一年装修费折旧*元,共计*元。租赁满4年或租期未满但出租方支付了承租方装修补偿款后,房屋内所有装修及家具家电留存给出租方。本次评估设定为不带租约,以评估基准日房屋现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考虑出租方退租后需承担的装修补偿费用:若出租方退租,按照4年折旧期计算,评估基准日出租方退租后需承担的装修补偿费用为*。 3.市场法评估中选取的三个可比成交案例, (略) 场上无法查询到财产范围、付款方式、融资条件、税费负担方式以及计价方式等情况,本次评估假定一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标的房产按现状转让。 2、本标的物业费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房产水电煤气费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5、标的房产租约期限为2022年2月1日—2026年1月31日,受让后租约继续履行,如需解除租约,由受让方自行与承租人协商,租约文件留交易所备查。 6、房屋过户(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当月租金归转让方,交接次月开始归受让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新兴上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张家湾276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207.*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出具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出具凭证后转让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的,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收取207.*元的违约金,无息退还已付价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定受让方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 (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补交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5)已知晓并自行承担提前解除租约需向承租人赔偿装修成本。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7.*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陈婷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