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 (略) 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因素制定,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应及时评价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条件
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经营场所与住所处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经营。
4.是否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经营面积等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街道。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 (略) 场单元格, (略) 场单元格按照数量加间距的模式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1),城区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40米,乡镇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各市场单元格规划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二)城镇住宅区(含城中村、居民巷)。设置商业街的,住户在100户以上200户以内规划 1 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 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40米,乡镇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未形成商业街的,不设零售点。住宅区零售点店面临街道的, (略) 场单元格规划设置。
(三)城镇街道以外的行政村。在主村道两侧,零售点周围500米内住户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50米,每个行政村总数不超过3个零售点(行政村村内的矿区、工业区大门周围300米 (略) 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加油站、高速服务区内的零售点不列入计算范围)。
(四)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80米。
(五)用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厂矿、工业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500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每个厂矿、工业区大门周围300米内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六)各 (略) 场、 (略) 场、 (略) 场。商户在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同侧、异侧)不小于30米, (略) 场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略) 场零售户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不受规划数量和间距的限制
(一)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内部在一楼设立的商品部(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区、乡镇街道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店、商场、超市、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不受规划数量限制,间距可放宽不超过设定间距的50%。
(二)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系本人经营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提供有效证明,可在测量距离时给予一定的优抚幅度(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定的间距除外),利用优扶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能享受一次。
残疾等级在一级、军烈属优抚幅度不超过设定间距的50%;残疾等级在二级、贫困户优抚幅度不超过设定间距的40%;残疾等级在三级、退役军人优抚幅度不超过设定间距的30%;残疾等级在四级的,优抚幅度不超过设定间距的20%。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卷烟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在本规划发布之日或接到烟草部门通知起6个月内且许可证在有效期,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原门店需实际关闭)申请变更的,不受规划数量限制,间距可放宽不超过设定间距的50%。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四)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申请人申领许可证,经实地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经营面积未达到20平米以上或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十三)经营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的。
(十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出入口及应急通道出入口(有多个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为准),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100米范围以内,乡镇街道及农村50米范围以内。
(十六)青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十七)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八)涉密或封闭管理区,如封闭小区、企业厂区、部队营区等。
(十九)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二十)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十一)KTV、酒吧、网吧、游戏厅、台球厅、 (略) 、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二十二)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洗浴足浴、药妆医械、保健品店、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董店、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传真打印、照相馆、窗帘制售、糕点店、棋牌室、机耕农具、农畜养殖、酒制品生产散卖、早点店、烧烤店、小吃店、饭馆、专营茶行、鲜花店、成人用品店、丧葬用品、居家用品、奶茶店、各类品牌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二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略) 场单元格、行政村等规划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在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和“受理在先”的原则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十三条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与参照点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四条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车库、厨房、卫生间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五条街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 (略) 政公用设施的道路。
第十六条商业街,是指宽度在8米以上,由众多商店、餐饮店、服务店共同组成,按一定结构比例规律排列的街道。
第十七条本规划标准中的住户是指实际居住人口的住户,商户是指正常营业的商户。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小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31日公布的《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 |||||||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区1) | |||||||
片区 划分 | 细分 区域 | 详细 区域 | 现有 户数 | 规划 户数 | 办证 指标 | 距离 限制 | 备注 |
城 区 片 | 东大街 | 新华书店→工商银行→开心果商店(道路两侧) | 18 | 16 | -2 | 40米 | |
姜嫄街 | 东桥十字→公路局(道路两侧) | 18 | 20 | 2 | 40米 | 1 (略) | |
东环路 | 绿源电动车→农机大厦(道路两侧) | 16 | 16 | 0 | 40米 | 不 (略) 场 | |
创新东路 | 佳人苑→国家电网(道路两侧) | 33 | 31 | -2 | 40米 | ||
公刘街东段1 | 足力健老人鞋→ (略) →五斗米大饭店(道路两侧) | 34 | 34 | 0 | 40米 | ||
北大街 | 邠客便利店→农业银行(道路两侧) | 7 | 6 | -1 | 40米 | ||
南大街 | 新华书店→春蕾幼儿园(道路两侧) | 9 | 3 | -6 | 40米 | ||
创新西路 | 艾斯唯特面包→城关街道办事处→税务局→ (略) (道路两侧) | 22 | 24 | 2 | 40米 | 1 (略) | |
公刘街西段1 | 海鑫酒店→世贸商务酒店(道路两侧) | 23 | 23 | 0 | 40米 | ||
公刘街西段2 | 瑞祥家园→兰亭酒店→大秦烟酒(道路两侧) | 28 | 28 | 0 | 40米 | ||
豳风街 | 长安宾馆→交警大队→刘家湾公园 (道路两侧) | 35 | 35 | 0 | 40米 | ||
西大街一段 | 彬州商厦→开元广场→平林路口(道路两侧) | 16 | 16 | 0 | 40米 | ||
西大街二段 | 平林路口→西街小学→西桥口(道路两侧) | 18 | 18 | 0 | 40米 | ||
新市街 | 旭林商务宾馆→新市街南口(道路两侧) | 15 | 12 | -3 | 40米 | ||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区2) | |||||||
片区 划分 | 细分 区域 | 详细 区域 | 现有 户数 | 规划 户数 | 办证 指标 | 距离 限制 | 备注 |
城 区 片 | 公刘街东段2 | (略) → (略) →公刘石像转盘(道路两侧) | 19 | 19 | 0 | 40米 | |
鸣玉池 | 公路局→中国石油→公刘广场(道路两侧) | 23 | 24 | 1 | 40米 | ||
彬州新区1 | 彬城*号→滨河新城(全段道路两侧) | 5 | 7 | 2 | 40米 | 限彬城*号周边 | |
彬州新区2 | 蓝波国际购物中心→公刘华府→公园时光→泾水名苑→拂晓苑小区东门(全段道路两侧) | 16 | 19 | 3 | 40米 | 其中2户指标仅限于公园时光小区周边 | |
彬州新区3 | (略) 广场→盐业大厦→安居小区→碧桂园→金澜府→公刘中学→奥体中心(全段道路两侧) | 27 | 35 | 8 | 40米 | 限于碧桂园周边4户、金澜府小区周边4户 | |
彬州新区4 | 辛泽华府→观澜首府→世纪城(全段道路两侧) | 5 | 5 | 0 | 40米 | ||
中山街 | 老凤祥银楼→ (略) 场→道路运政(道路两侧) | 20 | 16 | -4 | 40米 | 开元公馆小区楼下不受负指标限制 | |
兴矿路 | 兴矿路南口→兴矿路北口(道路两侧) | 8 | 8 | 0 | 40米 | ||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乡镇1) | |||||||
片区 划分 | 细分 区域 | 详细 区域 | 现有 户数 | 规划 户数 | 办证 指标 | 距离 限制 | 备注 |
乡 镇 片 | 新堡子街道 | 聚福来酒店→ (略) →秦龙面粉厂(道路两侧) | 13 | 13 | 0 | 30米 | |
太峪街道 | 财政所→镇政府→新平广场(道路两侧) | 22 | 22 | 0 | 30米 | ||
龙高街道 | 珍珠泉复合肥→镇政府→龙马小学(道路两侧) | 37 | 37 | 0 | 30米 | ||
香庙街道 | 尚鑫名居→中心小学→ (略) (道路两侧) | 25 | 24 | -1 | 30米 | ||
曹家店街道 | 曹家店卫生室→曹家店烟站(道路两侧) | 8 | 8 | 0 | 30米 | ||
新民街道1 | (略) (不含)→ (略) (道路两侧) | 16 | 16 | 0 | 30米 | ||
新民街道2 | 冯彬贤烟酒店→ (略) →万福酒店→李和平蔬菜店(道路两侧) | 19 | 19 | 0 | 30米 | ||
新民街道3 | (略) →冯彬贤烟酒店→ (略) 内(道路两侧) | 18 | 18 | 0 | 30米 | ||
新民街道4 | 兴业路→北环路(全段道路两侧) | 5 | 6 | 1 | 30米 | ||
新民镇新区 | 新民镇政府→新民中心小学(道路两侧) | 18 | 18 | 0 | 30米 | ||
永乐街道 | 永乐烟站→豪帝商务酒店→永乐中学→永乐小学(道路两侧) | 28 | 28 | 0 | 30米 | ||
西坡街道 | 西坡烟站→西坡初级中学→西坡喜洋洋幼儿园(道路两侧) | 22 | 22 | 0 | 30米 | ||
北极街道 | 穆斯林饭店→ (略) →北极镇政府→北极中学(道路两侧) | 38 | 37 | -1 | 30米 | ||
义门街道 | 福苑小区→义门镇政府→ (略) (道路两侧) | 36 | 36 | 0 | 30米 | ||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乡镇2) | |||||||
片区 划分 | 细分 区域 | 详细 区域 | 现有 户数 | 规划 户数 | 办证 指标 | 距离 限制 | 备注 |
乡 镇 片 | 永平街道 | (略) →韩家镇政府→安居小区(道路两侧) | 24 | 22 | -2 | 30米 | |
韩家街道 | 韩家中心小学→乐悠悠百货店(道路两侧) | 3 | 3 | 0 | 30米 | ||
水口街道 | 海尔电器专卖店→轩欣烟酒店(道路两侧) | 23 | 23 | 0 | 30米 | ||
底店街道 | 底店派出所→ (略) →底店中学(道路两侧) | 18 | 18 | 0 | 30米 | ||
水帘街道 | 花果山景区→旬麟路口(道路两侧) | 13 | 13 | 0 | 30米 | ||
小章街道 | 小章中心小学→ (略) →何 (略) (道路两侧) | 15 | 15 | 0 | 30米 | ||
炭店街道 | 炭店初级中学→群社商店(道路两侧) | 10 | 10 | 0 | 3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