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玛纳斯县招商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 (略) 场主体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招商引资合力,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营造更加高效优质的营商环境,提升我县对外来及本地投资的吸引力,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玛纳斯招商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电话、书面、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限: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6日
联 系 人:陈兴安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com
地 址: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附件:1.玛纳斯县招商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
玛纳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
玛纳斯县招商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优化玛纳斯县投资发展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资金保障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照1000万元/年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本政策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等。(牵头单位:财政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玛纳斯县产业规划、政策以及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委)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统计核算在玛纳斯县内,具有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县。(牵头单位:市监局、税务局、统计局)
(三)本政策适用以下产业:
纺织服装、数字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有机果蔬、现代畜牧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硅基、铝基、煤化工、高新技术、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符合玛纳斯县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委)
(四)投资强度要求。工业类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类项目、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类项目必须能够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并增收,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工业园区,配合单位:商工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不低于建设用地各项成本费用,执行建设用地费用分期缴纳政策,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于一年内缴清。(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投资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三)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改建扩建、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厂房支持政策(一)对企业自建或购置国有厂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时新购置设备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厂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工业园区,配合单位:财政局、国投公司、农投公司)
(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可以利用政府专项债券、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等资金建设工业项目标准厂房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标准厂房交付企业后,给予企业六个月施工期免租金优惠政策。租赁期十年及以上,可享受厂房租金补助政策,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前两年均可享受当年租金75%的补助。租赁厂房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当年租金50%的补助: 1.年产值达到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 2.年留成县级财政税收100元/平方米及以上。(牵头单位:工业园区,配合单位:国投公司、农投公司)(三)鼓励数字农业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对首批入驻我县数字农业智能装备产业园的数字农业智能装备制造项目进行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设备成本的30%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金额总计600万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投公司)
第五条 现代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 (略) +合作社+村集体+农户等各种能够带动村集体或农户参与养殖业发展,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防疫、环保、食品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投资者,给予一定期限养殖设施建设补贴或租金补贴、养殖畜禽购置补贴,具体标准为:养殖规模牛500头以上,羊2000只以上,对新建养殖圈舍按照建设成本(以纳入统计为准)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国有养殖设施的,给予三年全额租赁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投公司)
(二)对新引进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的银行贷款,给予两年50%基准利率贴息,每年一次性贴息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结合水资源规划论证报告和实际养殖量对畜禽规模养殖给予足额配水,水价按照农村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养殖企业自用饲草料加工、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电价。(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水利局、 (略) (略) )
(四)养殖畜禽购置补贴:对从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引进的优质萨福克、杜泊种公羊,每只补助1000元;优质多胎能繁母羊50只以上,每只补助500元(先购后补,分年度补助)。(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总部经济补贴
对新引进昌吉州域外拥有2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或行业百强企业在玛纳斯县新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外包中心等动能型总部的(房地产企业除外)企业,在玛纳斯县租赁办公场所且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30%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对自建办公场所的,完成入统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入统金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商工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
第七条 企业搬迁补贴
从疆外搬迁至玛纳斯县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的工业企业,其设备搬迁运输费,按发票金额的2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项目需异地搬迁设备的,项目按期投产后,对购置期三年内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价格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工业园区,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
第八条 项目引进扶持政策
(一)对社会组织、商协会、企业、中介机构、招商大使或自然人的奖励标准为(不含县内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后,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投产或运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纳入统计为准。
(二)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每年初举行针对上年度优秀招商大使、优秀商(协)会评选活动,优秀招商大使一次性奖励5万元,优秀商(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援疆单位、平园林场、工业园区、湿地公园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单位的奖励标准为:在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中居前3名的,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一次性分别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经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牵头单位:商工局,配合单位:组织部、财政局)
第九条 其他政策
(一)奖励新引进现代物流项目。对在我县辖区注册并运营,2023年后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交通局)
(二)对挂牌、上市培育扶持企业( (略) 企业) (略) 分阶段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略) 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 (略)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并成功转板到沪 (略) 的,经审核后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对于 (略) (略) 注册地迁至玛纳斯县的企业,享 (略) 企业同等待遇。(牵头单位: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投资创建科技研发机构。对企业与科研单位或个人投资研发项目的,并且研发项目成功运用到企业发展中,按研发项目经费总额的20%给予一次奖励,单个研发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级以上政策支持基础上,各给予2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各给予80万元(国家级)、6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局、商工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四)引进高级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博士、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承担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大科研攻关、工程建设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的,签订7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并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7年内不出售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落户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牵头单位:组织部,配合单位: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卫健委、财政局)
附 则
(一)本政策中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我县投资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外币投资项目按照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计算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称“投资”,为项目注册之日起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为项目在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以纳入统计为准。
(三)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经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会审会议研判通过,开工建设且投入运营的单体产业项目。
(四)实行重点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对于本政策未涵盖的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带动面广、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谈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五)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玛纳斯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玛纳斯县财经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兑现。
(六)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指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对已签约落地的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设定专人,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本部门办理手续期间全程领办。跟踪服务部门围绕项目的所有前期手续实行全程帮办、代办、协办。
(七)在玛纳斯县境内依法依规投资的项目,建设开发的外围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负责,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八)项目建成后进行出售的(含抵顶工程款、实现抵押权、 (略) 判决等变相出售),按出售比例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补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享受本政策的,将责令退还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十)本政策由玛纳斯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政策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十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满评估后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