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做好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 (略) 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广安区境内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备案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备案(地址: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301室,联系电话:0826-*)或者四川 (略) (http://http://**.cn)备案。
四、事后监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略) 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