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顺德区康 (略) 勒流分公司搬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开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要
(略) 顺德区康 (略) 勒流分公 (略) (略) 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龙眼工业区工业大道10号C栋三楼部分厂房,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2 度50分20.915 秒,东经 113 度11 分48.400 秒。本项目主要从事泡沫塑料制造生产,预计年产普通坐垫7万件、泡棉坐垫4万件。从业人员为10人。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时间为20小时。项目内不设饭堂和员工宿舍。
项目本次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规模为:灌注机6台、喷枪7支,脱模剂加料罐2个、A 料加料罐18个、B 料加料罐12个、电加热箱6个、高速分离机1台、搅拌料缸4个、修边机3台、空压机1台。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审批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情况。项目已落实的环保措施及调试、监测情况如下:
水污染物:
废水
本项目工作人员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管道排至龙眼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尾水排入勒良河。加热箱废水定期排水,可作清 (略) 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各检测项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顺德区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站进水标准较严者。
大气污染物:
项目在修边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G1)排放;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G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较严值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标准。
项目在配料时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G2)排放;项目在喷脱模剂、灌注、发泡、脱模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由集气罩+整室收集后经“气旋混动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G2)排放;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G2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标准;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的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附录A.1中的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监控要求。
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其噪声级60~90dB(A),生产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厂房的声屏障效应,项目对厂界噪声的贡献值较少,能使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等效声级≤60dB(A)、夜间等效声级≤50 dB(A))。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检定,同时合理布局生产车间,通过墙体隔声能有效降低噪声传播;加强厂区内部、项目边界等处的绿化,合理配置绿化植物;既可美化环境,同时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HW08类)和废抹布和手套(HW49类)、废机油桶(HW08类)、废活性炭(HW49类)、废包装材料(HW50类),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放置场所,规范化缓存危废,贮存至一定量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发泡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给材料回收商回收利用;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建设项目公示内容: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组意见。
上述文件可直接向(二)所示本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单位索取查阅。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顺德区康 (略) 勒流分公司
联 系 人:何健玲
联系地址: (略) 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龙眼工业区工业大道10号C栋三楼部分厂房
联系电话:*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的环保验收,现特向公众告示本项目的情况,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20个工作日)。如果公众对该项目在环境影响方面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或者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有任何的建议,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将对所反映情况认真核实,调查属实的意见或建议将认真考虑,确实可行的予以采纳。
(略) 顺德区康 (略) 勒流分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