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吴环建〔2023〕23号 | 2023年10月10日 | 金谷食品(广东)有限公司 | (略) 浅水镇前进路139号之一(东经110度45分19.702秒,北纬21度35分39.749秒)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广沿 (略) 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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