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曹远镇汶西(四)村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8RGQ5496
法定代表人:林丽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023年4月2日,接群众投诉, (略) 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厂房西侧空地露天堆放有两堆固体废物(污泥、粉煤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地面固体废物流失痕迹明显;空地西南侧河边停放有一部货车(闽G71978+闽GF619挂),驾驶员陈贵龙正在用水管冲洗车身,冲洗废水混合露天堆放固废淋溶水直接排入九龙溪。执法人员对现场环境拍照、录像,采集外排废水水样,你公司操作工谢明高、货车驾驶员陈贵龙在场见证。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36号)证实:2023年4 (略) (略) 固废淋溶水与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混合废水(外排)中氨氮浓度9.40毫克/升,总磷浓度0.78毫克/升。
你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流失,淋溶水直排入九龙溪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7月5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环境照片、录像;
(二)2023年4月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36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4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19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保整改回复报告》;
(五)2023年5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查)、现场环境照片;
(六)2023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赖继财);
(七)2023年7月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113,333.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13日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曹远镇汶西(四)村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8RGQ5496
法定代表人:林丽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023年4月2日,接群众投诉, (略) 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厂房西侧空地露天堆放有两堆固体废物(污泥、粉煤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地面固体废物流失痕迹明显;空地西南侧河边停放有一部货车(闽G71978+闽GF619挂),驾驶员陈贵龙正在用水管冲洗车身,冲洗废水混合露天堆放固废淋溶水直接排入九龙溪。执法人员对现场环境拍照、录像,采集外排废水水样,你公司操作工谢明高、货车驾驶员陈贵龙在场见证。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36号)证实:2023年4 (略) (略) 固废淋溶水与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混合废水(外排)中氨氮浓度9.40毫克/升,总磷浓度0.78毫克/升。
你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流失,淋溶水直排入九龙溪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7月5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环境照片、录像;
(二)2023年4月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36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4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19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保整改回复报告》;
(五)2023年5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查)、现场环境照片;
(六)2023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赖继财);
(七)2023年7月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113,333.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