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示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土局网站,查询国土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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