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柏县污泥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8号
(略) 管理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桐柏县污泥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2]045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桐柏县污泥处理工程位于桐柏县翠柏路以东,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南侧,项目总占地4000平方米,采用干化碳化处理工艺,主要负责处理桐柏县第一、第二、安棚污水处理厂及各乡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建设规模:污泥设计处理规模为100吨/日(以含水率80%计),年污泥处理量32850吨,产出污泥碳7300t/a,外售桐柏县制砖企业,作为制砖原料使用。
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污泥进泥区挥发的臭气经生物除臭箱处理后,与经SNCR脱硝系统+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脱硫吸收塔+除臭塔处理后的污泥干化碳化废气一起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泥进泥区挥发的臭气:要求建设单位对污泥综合处理车间、湿污泥仓(位于密闭厂房内)进行密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箱处理后排放。
干化碳化废气(含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热风炉废气先经过SNCR脱硝系统脱硝处理后,与干化碳化废气一起经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脱硫吸收塔+除臭塔处理后和污泥进泥区挥发的臭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经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及《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限值要求;有组织SO2 、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及《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限值要求;有组织NH3、H2S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有组织HCl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建设单位对污泥处理车间及湿污泥仓加强密封,做好集气管道联通部位的日常检查,确保废气能收尽收,其他以无组织形式排放,NH3、H2S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脱水机压滤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补充用水(污泥碳冷却补充水、脱水机冲洗补充水、生物除臭箱补充水);脱水机冲洗废水和生物除臭箱废水经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均回用于生产;污泥碳冷却系统用水利用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尾水,循环使用。
项目营运期脱水机压滤废水、脱水机冲洗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物浓度,均与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机压滤及脱水机冲洗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浓度相同,生物除臭箱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
为避免项目对区域地下水产生影响,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分区防渗,其中重点防渗区包括压滤废水暂存池、冲洗废水暂存池、生物除臭箱地面、危废暂存间、废水输送管线等;一般防渗区主要为污泥综合处理车间地面。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杜绝项目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脱水机、搅拌系统、干燥机、热风炉、泵、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在采取加装消声装置,安装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及周边敏感点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除尘器收集粉尘,转移入干化污泥储仓,作为生产原料使用;除臭后饱和生物载体,每3年更换一次,送入干化污泥储仓,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生石灰、尿素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废包装物,危废类别HW49,由内粘膜编织袋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20m2),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并设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并与一般固废分开存放。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VOCs: 0.0019t/a,NOX:0.3215t/a,SO2 0.0937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