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5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法定代表人:许**,地址: (略) 义安区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开始进行厂房基础建设,厂区目前已铺设了轨道长度约2公里,新建1#和2#车间,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生产设备尚未进厂,该公司轨道车辆车厢及配件制造生产线项目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表,尚未报送至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许国顺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鲁晓飞的身份;
(4)2024年2月22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开始进行厂房基础建设,厂区目前已铺设了轨道长度约2公里,新建1#和2#车间,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5)2024年2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已铺设了轨道长度约2公里,新建1#和2#车间,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4年3月1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销售经理鲁晓飞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开始进行厂房基础建设,现已铺设了轨道长度约2公里,新建1#和2#车间,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生产设备尚未进厂,该公司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表,尚未报送至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审批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鲁晓飞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安徽 (略) “两栋钢结构厂房及钢轨铺设工程造价”投资额专项审核报告,评估单位:铜陵华诚房地产 (略) ,证明该公司建设两栋钢结构厂房及钢轨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情况;
(9)安徽 (略) 《关于轨道车辆车厢及配件制造生产线项目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该项目前期投资较大,不能恢复原状;
(10)铜陵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区域位于义安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