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房产证载坐落 (略) 沙 (略) 公园北街4号,现为公园北街19号,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为负一层至一层,建筑面积和260平方米。其中负一层130平方米,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一层130平方米,已办理公房产权证;证载用途为活动室,现用途为商业,公房产权证号为:乌政房字(199)第No.#号;房产所占土地证载面积为#.5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为大证未分割。 二、本次租赁房产范围包含室内属于房产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暗装供水、供电,设施设备不齐全,维护状况较好。 三、本次估价结果已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承担相关税费。 四、本次租赁房产为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原承租方系指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本次须待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资产交割,若本次原承租方未最终承租须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搬离。 五、本次出租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新疆新华印刷厂,标的坐落为公园北街4号, (略) 名称已工商更名为新疆 (略) ,门牌号后期也进行了变更,截止评估基准日,证载房屋权证所有权人及坐落未变更。 六、若承租方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须承租方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若承租方需要办理房屋消防安全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出租方予以协助。 八、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其他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