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 (略)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等相关规定,现对以下企业的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 * 日至 * 日(7天),监督电话: *** 。
企业名称
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略) 省 (略) (略)
0.018吨/年
0.0054吨/年
0吨/年
0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