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自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 1.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 (略)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略) 服务费后可以转为交 (略) 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 * 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交易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 (略) 为的, (略)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略) 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划转至转让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 (略) 等相关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还可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进行追偿。 4.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交 (略) 付价 (略) 指定账户后,若出现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以及向转让方支付 (略) 为无需再由其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