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C[CS]*
二、项目名称:维修改造项目采购施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亿 (略)
地址:黑龙江 (略) 龙沙区
被投诉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 (略) 市辖区黑龙江 (略) 建华区溪水家园北区45号楼
被投诉人: (略) 话剧团
地址: (略) 龙沙 (略) 19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为2023年12月份、2024年2月份(两份)“ (略) 上银行电子回单”,按照该项目磋商文件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2号)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第五条“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及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交资格承诺函时需提供“开标前三个月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略) 令 第765号)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由于投诉人所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由银行出具的电子回单,而非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因此,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一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同时相关内容不属于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在对影响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范围”规定的情形。 另根据本项 (略) 提供的2024年3月1日关于本项目“附件3《论证报告》”可以证实磋商小组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于相关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问题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予以评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未独立评审。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该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齐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 (略) 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19 日